第一百三十九章:皇位继承序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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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,各藩国地位相当于朝廷管辖下的一个行省。 第二条,各藩国建立的行政与军事机构必须服从和接受朝廷的管理与调动,违者罪同谋反。 第三条,各藩国可自行委任官职,无须上报朝廷任命。 第四条,各藩国享有司法终审权,无须上诉到朝廷。 第五条,朝廷所属各衙门及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各藩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。 第六条,朝廷负责管理与藩国有关的外交事务,同时又可授权藩国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。 第七条,各藩国必须遵从并使用大明律令,违者除国。 第八条,各藩国王世子依法继承王位后,必须遣使入朝请封,否则视为犯上作乱。 第九条,各藩国统一使用大明通宝与宝钞,严禁私自铸币,违者罪同谋反。 第十条,各藩国统一使用汉语、汉字、汉历,穿汉服、行汉礼,封大明为正朔,使用大明皇帝年号纪年,违者除国。 第十一条,各藩国有自主对外开拓土地的权利,但不得相互之间攻伐,违者除国。 第十二条,各藩国若遇到外敌入侵,必须统一战线,联合抗敌,违者除国。 第十三条,各藩王就国后,必须依《皇明祖训》规定先确立三名顺位继承人,并将这些继承人送往朝廷宗学进学修身,待成年后依祖制迎娶正五品以下朝廷官员之女为正妻,且不得私自休妻,违者除国。